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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台州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国家八部委联合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获得的信息和监管动态,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国家、省、市有关统计报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
  农业、林业、渔业部门负责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农药、兽药、渔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监管部门按分段监管的要求,负责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但发布前应告知相关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也可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政府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队伍和制度管理建设,建立信息评估、报送审核制度,完善信息发布程序。确定1名信息联络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本办法第二条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须经单位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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