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办学校招生要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免试、不择优”等规定执行。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和民办学校不具备寄宿条件的均限制在市教育局统一规划、指定的学区内招收新生。
五、分配及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和晋源区范围内的公办中学和企事业学校面向社会的初中招生工作实行按户口、住址一次性划片分配办法。
2、娄烦县、阳曲县、古交市、清徐县和市辖各区的乡村小学毕业学生实行直升本乡镇初中入学办法。
3、办有初中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小学的本单位职工子女毕业生一律升入本企事业单位所属初中学校就读。为了保证企业分离工作平稳过渡,原太铁系统所属小学毕业生分配今年仍按以前的原则和范围进行。在企事业单位所属小学毕业的非本单位职工子女,如监护人申报、并经接收学校同意,可升入该企事业单位中学,与该单位职工子女同等对待。
(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实行就地登记入学。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小店区、万柏林区和古交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需持“四证”,即:一年以上暂住证、原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一年以上就业证和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到现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到相对就近的指定学校就读;杏花岭区、迎泽区、尖草坪区、晋源区、清徐县、阳曲县和娄烦县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入学由2004年的“四证”条件减少为“三证”,取消需持一年以上就业证条件。在城乡交错区和农村乡镇务工就业农民的子女由乡(镇、街办)初中学校就近安排就读。办有初中学校的企事业单位应安排在本单位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到本单位办的初中学校就读。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指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要与本地、本单位学生相同。
2、异地借读生除符合“四证”或“三证”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外,其他非我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需在我市读初中的,可到尚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借读,按规定缴纳借读费。借读生名单由学校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两所外国语学校提前单独招生。根据国家教育部教基[2002]1号文件精神,太原市外国语学校、第二外国语学校初中继续实行提前单独招生(具体办法另行发文)。
(四)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不得突破招生计划,没有寄宿条件的原则上应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内招收新生。各民办学校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自愿选择到本校就读的学生信息报市教育行政部门。
(五)体育传统项目试点学校和艺术教育试点学校招生。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进行,招收人数不得超过市规定的招生计划,所招学生只能进行专业测试,不得进行文化课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