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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意见

  (一)区(市)县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应在集中居住区设立培训点,与集中居住区共同制定就业培训计划,针对失地农民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的不同特点,开展各类免费就业培训,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经费补贴。
  (二)集中居住区就业培训应普遍开展转移就业引导性培训,指导帮助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了解就业政策,熟悉就业方式。要根据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创业就业和自谋职业的需求,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要根据用工需求,普遍推行订单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的有效性。
  四、建立灵活就业服务制度
  (一)积极促进灵活就业和“家庭创业”。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依托家庭居住地或由社区统一安排场地,从事小家政、小维修、小手工、小布艺等投资少、容易上手的小项目。失地农民个人或家庭从事面向社区居民服务的微利项目,凭《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认定后发给《社区就业服务证书》,自领取《社区就业服务证书》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需办个体工商户的,凭《社区就业服务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三年内免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灵活就业和“家庭创业”的指导和管理,为其提供资金扶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二)大力发展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兴办社区服务站(社),组织失地农民开展多种方式的灵活就业。发展街道、社区劳务派遣组织,积极收集就业岗位,采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组织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到用工单位上岗。街道、社区劳务派遣组织与失地农民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五、建立就业协作制度
  (一)区(市)县公共职介、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集中居住区的专项服务,优先完善集中居住区就业信息网络,组织适合的就业岗位进集中居住区,定期开展“三送活动”(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
  (二)开展城区“充分就业社区”与集中居住区的结对帮扶活动,对口支持集中居住区开展社区就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区(市)县招商部门和工业集中发展区应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项目用工信息,大力促进集中居住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协调区(市)县开展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劳务输出和劳务派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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