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就业工作的意见
(成办发〔2005〕77号 2005年7月1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化,通过科学规划、产业带动、有效培训、政策扶助、配套服务,妥善解决近年来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集中居住区)的就业问题,促进集中居住区农民充分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就业配套规划制度
(一)区(市)县政府在制订集中居住区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就业问题,集中居住区选址应充分考虑周边的经济和商业环境,必须具有一定的就业条件,并应同时制订就业促进方案,方案应包括集中居住区就业条件、就业资源分析、就业方式及就业规模预测以及集中居住区社区服务规划等。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的就业促进方案作为必备材料。
(二)已建和在建的集中居住区,在满足小区居住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同时,应完善社区办公、就业服务、培训场所等设施,为集中居住区开展社区就业服务提供条件。
(三)集中居住区农民住房集中建设,除按规定标准建设应安置农民住房面积之外,应在国土部门规定增加的用地面积内,因地制宜地修建经营性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经营管理,其经营收益可全部用于集中居住区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开发就业岗位。
二、完善社区就业工作制度
(一)300户以上的集中居住区,应按规定建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聘用2?3名专职劳动保障协管员(300户以下的集中居住区也应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开展集中居住区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工作。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可委托集中居住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展失业登记工作,对集中居住区内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地农民进行失业登记,为其建立档案,办理《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手续,并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本市劳动力市场就业办理《求职登记证》。
(三)集中居住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六本帐”(失业人员台帐、技能培训台账、社区用工信息台帐、求职安置台帐、社会保险台帐和退休人员台帐),做到“六个清”(失业原因清、家庭和个人状况清、社保关系清、技能水平清、就业意愿清、安置去向清)。
三、完善就业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