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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
  (二)采取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等手段进行人才介绍;
  (三)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
  (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中介服务中,可采取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寻聘、人才租赁、人才派遣和人才转让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
  人才所属单位可以进行人才出租或转让,并从中取得合理的收益或回报。
  人才所属单位出租人才时,与人才承租单位及本人签订的协议应当载明被出租人的租赁期限、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以及人才租赁费的支付形式等内容。
  人才所属单位转让人才时,与人才受让单位及本人签订的协议应当载明转让人才的原聘用合同的解除、新聘用合同的订立以及人才转让费的支付形式等内容。
  出租或转让人才应当尊重被出租或转让人才的人格和意愿,并依法保障被出租或者转让人才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其它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寻聘特需人才应以不损害他人根本利益为前提,用人单位及本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不得使用未经他人同意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为寻聘特需人才的单位谋取利益。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选派,未满服务年限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尚在规定保密期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它特殊岗位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的招聘简章和用人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招聘人才;
  (二)招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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