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通讯等公共媒体从事或者兼营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申办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许可证是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合法凭证,许可证遗失或毁坏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按有关规定申请补领。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哈尔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哈尔滨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或本单位依有关规定作出停业、终止人才中介服务的决定;
(三)经确认合法的清算报告;
(四)许可证正本、副本。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机关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注销登记情况由审批机关统一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经营业务活动,不得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人才中介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施行前设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心)或从事人才中介活动的,在本办法下发后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审核登记手续。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逾期不办的,不予发给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考试、体检合格取得《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