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跨县(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设立冠名有“哈尔滨”字样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除外省的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外,其他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除具备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专用基金积存在30万元以上;
(二)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有效人才供求信息储备在4000条以上;
(三)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有8名以上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对符合规定条件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审批机关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申请,发给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核查:审批机关到申请单位就其申请开展业务所必备的条件逐项进行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三)审批: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批准同意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审批后可以从事下列服务:
(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三)人才推荐、寻聘、租赁、转让、派遣;
(四)人才招聘;
(五)人才培训;
(六)人才测评;
(七)许可证载明的其它业务。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按照性质分别到以下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属于事业性质的,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属于企业性质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机构名称应在申领许可证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
(三)按有关规定,到物价、税务、财政等部门办理其它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