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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章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要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本地或行业地域面积、人口、人才流动和岗位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要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竞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可采取独资、合资、参股等形式,积极开发和培育行业、专业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全市人才市场体系,创造人才有序流动、合理配置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场地面积能容纳30个以上招聘摊位(不从事招聘服务或利用公共媒体从事兼营人才信息中介服务的可适当减少场地面积),并符合安全、消防要求;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三)至少有5名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固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场所应当提交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房产证明;
  (三)由具备法律效力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
  (四)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五)工作章程和制度;
  (六)服务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八)合资、联办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
  (九)其它需要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除中直、省直、省外、国(境)外单位在本市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名“黑龙江”字样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外,其它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八个行政区和开发区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二)县(市)属单位或个人在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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