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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二)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安全事故隐患监管不力,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2、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信访案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推诿塞责,懈怠拖延,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实施有效救助或进行妥善处理的;
  3、组织大型的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或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瞒报、虚报、迟报各类事件、案件等重要情况和数据的。
  (三)因违反法定依据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和安全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3、违法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后果的:
  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报经政府前置审查,致使与上位法或上级规定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机关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较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4、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借职务之便为家庭或社会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充当保护伞的;
  5、指使、授意下级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从事违法活动的;
  6、对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言论有损公务员形象,举止失于检点,违反工作时间禁酒规定,情节严重,在机关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市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长发现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市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建议;
  (五)政府法制、行政监察、审计部门和政府督察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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