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葫芦岛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竞强
二00五年七月三日
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强化行政责任,防止、减少并追究行政过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机构、特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
本办法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政府对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所领导的机关执行不力、管理不善、政令不畅,影响政府工作正常开展,损害公共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对造成的不良影响或后果追究相应责任的行政监督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有效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其承担的任务或对市政府的指示及交办事项未予认真落实的;
2、本部门对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执法监督整改意见以及司法审判作出的裁决不予及时落实的;
3、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进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