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演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69号 2005年7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演练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演练活动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切实改善当前我市城市社区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状况,结合正在开展的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文物古建筑”工作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市社区、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大宣传、大教育、大普及、大演练”活动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时间
2005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期三个月。
二、范围
居民社区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内容
(一)城镇居民社区
城镇居民社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予以检查指导。
1、全市各城镇居民社区普遍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设置消防宣传栏,发放消防宣传资料,定期宣传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2、每个社区确定一名消防责任人,负责社区日常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
组织居民学习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社区居民受教育率达到80%以上;每个社区至少组织一次以家庭为单位的火灾扑救、安全疏散和逃生自救消防演练活动。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门予以检查指导。
1、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学生防火须知,设置消防宣传栏,定期宣传消防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2、制订学生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将消防安全常识纳入学生课堂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
3、在小学四年级、初中二年级设立固定的消防安全教育课程,按照市教育局编写的消防常识教材定期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