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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的意见
(并政办发〔2005〕70号 2005年7月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关于对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中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的规定,现就我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生活费发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
  (一)参照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费人员所在企业必须是集体性质、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并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
  (二)参照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费人员必须同时具有劳动部门办理的正式招工手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系太原市非农业户口常住人员。
  二、资格认定
  (一)市属城镇集体企业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财政、税务、工商、民政部门共同审定。
  2、企业把符合条件的职工名单和相关手续证明交市劳动保障局审查通过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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