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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地资权〔2005〕364号 2005年7月4日)


各区县房地局:
  为切实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分工
  (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1、跨区、县行政区域的;
  2、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其直属单位的,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3、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4、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二)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1、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2、区、县人民政府、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工作要求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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