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实施方案
(南府发〔2005〕82号 2005年7月6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购买条件,严肃购房纪律,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和销售工作审批、监督机构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市领导指示,成立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和监察小组,专项负责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和销售工作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
二、审批、监督方式
实行“三审一公示”。即在南宁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房改办窗口接收购房者的申购资料,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为“一审”;市房改办对申购对象是否购买了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进行审查为“二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对申购对象资料进行审查为“三审”。审查通过的,将申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南宁日报》刊登公示。在10日内被提出异议的申购对象,由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批小组进行核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监察小组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批及住房预售、销售全过程,包括审批资格、销售管理、房源管理、选房抽签、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及超标面积差价款收取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按《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拆迁量不断增加,安置被拆迁户的住房较为紧张的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要优先销售给符合条件的被拆迁户并简化相应手续。
四、房源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要实行统一管理。发展中心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档案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资料档案,每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的面积、户型、套数、销售数量等都要登记造册。同时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资料管理,对申购对象类别、申购意向、户型面积等都要建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把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发展中心汇报,在销(预)售一个月前还要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价格、数量等)上报发展中心,以便统一安排选房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