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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失效]

  (四)强化乡镇船舶安全监督责任体系。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乡镇非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健全乡镇长、管船员、签单员的培训制度,提高其对乡镇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的能力。督促乡镇政府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开展对通航水域乡镇船舶的现场巡查、督查、暗查工作,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通报、抄告制度。建立乡镇船舶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通过整治,力争达到乡镇船舶无超载,渔船、自用船无非法载客,重点渡口、重点时段、重点船舶管理无“空档”的工作格局。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建立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督查机制,召集人由副市长邓全忠、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学爱担任,成员由市交通局副局长江河、市安监局副局长漆玉水、市公安局副局长何建生、市水利局副局长陈晓平、市旅游局副局长和育东、市建委助理巡视员李隆海组成,日常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各区(市)县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乡镇船舶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督查机制,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五、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05年7月8日至7月20日)。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管理现状开展调查、摸底,掌握真实的基本情况。
  第二阶段:检查整改(2005年7月20日至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场检查,督促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各区(市)县在每月4日前将填写的“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整改统计表”(见附件)及上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市交通局。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200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各区(市)县政府组成验收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船乡(镇)按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和整治工作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市交通局。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进行抽查和现场督查。
  六、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研究在整治中带共性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在整治中带个性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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