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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成办发〔2005〕78号 2005年7月5日)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5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原则
  为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遏制水上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必须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职到位,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督促、指导和开展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二、整治对象
  一是乡、镇、村举办的企业、乡村集体和个人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二是江河、水库、湖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三是城乡渡口(不包括公路渡口)的渡船;四是从事渔业捕捞、养殖及其辅助活动的渔业船舶。乡镇客(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为整治重点。
  三、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四个责任体系:
  (一)建立船主自治、船员自律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在乡镇船舶集中的渡口、码头建立安全联组,推行组织化管理,实行乡镇船舶的“四定”制(定码头、定班次、定航线、定客额)。构建村民自治、船主船员自律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乡镇船舶安全生产体系。
  (二)建立健全区(市)县、乡、村、社四级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做到乡镇安全管理的“四落实”,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乡镇船舶管理经费。实行“乡镇领导包村、村委主任包社、社长包村民、教师包学生”的分片包干、分级负责制。建立完善乡镇管船干部培训制度,船主、船员日常培训制度。实行村民安全自治制度,制定乡、村“乡规民约”,落实签单发航制度,进一步完善区(市)县、乡、村、船四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完善相关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安全的责任体系。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协调工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水利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和水库生产工作船舶的安全工作,并向有关机构提供重大水情预报和实情信息;园林主管部门主管城市风景园林水域船舶安全工作;旅游主管部门主管风景旅游区水域的船舶安全工作;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妨碍、破坏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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