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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2006)[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2、第二十四条条修改为:“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3、删除第三十八条“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4、第四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
  5、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关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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