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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意见

  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法规体系
  (十二)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快配套完善自治区动物防疫法规体系,依法规范兽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各级兽医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动物防疫、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六、建立完善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撑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执法、技术支撑机构均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财政要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其依照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作为开展业务经费。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兽医技术推广培训等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设立动物疫病处置预备费,用于突发动物疫情处置、扑杀及疫苗等开支。对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返还。对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各级财政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七、切实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做出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成立由自治区领导挂帅,自治区党委农办、编委、人事厅、财政厅、发改委、劳动保障厅、法制办、畜牧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自治区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全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工作步骤上,先完成工作机构调整改革和人员配置工作,在新的工作构架下,进一步深化改革。按国务院原则要求,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自治区级兽医工作机构调整改革和人员配置工作,2006年下半年完成地区(州、市)级兽医工作机构调整改革和人员配置工作,2007年上半年完成县(市)、乡(镇)级兽医工作机构调整改革和人员配置工作,初步建成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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