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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96号 2005年11月22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局评审考察,选定4家拍、变卖企业和4家评估企业作为全市国税系统抵税财物的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现将已选定的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拍、变卖机构名单
  (一)北京阳光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北京大田拍卖有限公司;
  (三)北京中贸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
  (四)北京中拍在线拍卖有限公司。
  二、评估机构名单
  (一)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
  (二)中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三)北京中威君平房地产评估公司;
  (四)北京圣达置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三、关于若干合作事项
  市局与上述8家拍、变卖和评估机构的合作期限为两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计算)。
  上述拍、变卖和评估机构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局有权提前终止与有关企业的合作: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规定可以接受委托拍、变卖或评估而拒绝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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