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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3日)废止

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津食药监械〔2005〕241号 2005年11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生产的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在我市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销售、使用的过程。
  第四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市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上市前的注册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4年。
  第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本市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相应内容,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写。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津食药监械(准)字××××1 第×2××3××××4号。其中:
  ××××1为批准注册年份;
  ×2为产品管理类别;
  ××3为产品品种编码;
  ××××4为注册流水号。
  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有《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第六条 生产企业提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负责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生产企业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 申请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有适用的产品标准,可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制定注册产品标准。政府鼓励企业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注册产品标准,但是注册产品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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