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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一)税源管理部门在核实发票开具内容与销售表填写内容一致后,将疑点发票信息填写《疑点发票信息(其他油品)协查函》(一式三份,见附件1,以下简称协查函)、《疑点发票信息情况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情况表)。并将协查函、情况表、发票复印件各一份(一套资料)留存,其他两套资料传递流转税管理科。
  (二)流转税管理科将票表信息再次核对无误并加盖局章,并将函件编号、发送单位、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后,一套资料留存,一套资料发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
  六、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接协查函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将协查函转流转税管理科;流转税管理科将收函情况进行登记后,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核实。
  (二)税源管理部门按情况表内容核实后,填写《疑点发票信息(其他油品)协查回函》(一式三份,见附件3,以下简称回函》、情况表,将情况表复印件及回函各一份留存,其他两份回函及情况表原件传递流转税管理科。
  (三)流转税管理科将回函及情况表加盖局章并登记后,情况表复印件及回函各一份留存,情况表原件及一份回函返回委托协查税务机关。
  七、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受托协查环节仍存在的疑点发票信息,应及时电话通知委托协查税务机关,并继续向下一环节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信息;回函及情况表逐环节返回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程序比照本通知第五、六条规定办理。
  八、燕山分局应加强对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溶剂油的管理,并对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企业上一年度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销售情况填报《年度石脑油、溶剂油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九、本通知所列协查函、情况表、回函、《年度石脑油、溶剂油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由各局自行印制。
  十、涉及汽、柴油消费税纳税评估问题,市局将另文印发。

  附件1

疑点发票信息(其他油品)协查函



             第 号
_____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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