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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314号 2005年11月16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应将下列说明资料随同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一并报送燕山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燕山分局):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石脑油(化工轻油)”、“其他原料油”具体产品范围及上年度实际生产数量。
  (二)原油及原料油产品经不同装置生产产品的流程图。
  二、纳税人发生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变化的,应对变化部分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重新报送。
  三、燕山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按月将纳税人汽、柴油收发台账统计的发出数量分别与纳税人的下列记录进行核对,并建立汽、柴油库存变动台账跟踪监控。台账基本内容包括:月初库存数量、本月入库数量(其中:流量计统计入库数量、检尺检测入库数量、会计核算入库数量)、本月出库数量(其中:流量计统计出库数量、检尺检测出库数量、会计核算出库数量)、本月损耗数量、月末库存数量:
  (一)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及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进行核对;
  (二)与“产成品”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核对。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办法中所称“油品”、“疑点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油品)》(以下简称销售表)中的油品范围,为全部石油产品,包括液体类、气体类、固体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疑点发票信息:
  1.产品销售单价与汽、柴油销售价格相近的油品;
  2.油品的销售对象为汽、柴油经营单位的;
  3.其他有疑点问题的发票信息。
  五、对疑点发票信息,购货方为在燕山分局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燕山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登记备案;购货方为在燕山分局以外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生产企业应向燕山分局税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3份,燕山分局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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