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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付息单;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使用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其他资金来源、筹集方式与到位时间作出承诺。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受理和审批。申请预算内投资超过8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前,应当由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概算、贷款的真实性、社会效益及方案优化进行评估论证。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项目管理单位责任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第三十六条 对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超过项目总投资50%的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逐步实行“代建制”,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由该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十七条 对于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组建项目法人或由已有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三十八条 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材料设备的采购,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标准的,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评标报告应当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实行项目建设监理制。建设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
  第四十条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有关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各项服务的采购均采用合同制管理。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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