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35号 2005年11月14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机动车鸣喇叭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在市区部分道路及环线区域范围内鸣喇叭的通告》(武政〔2005〕25号,以下简称《通告》),巩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以下简称禁鸣)工作成果,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通告》的宣传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结合路面执法管理,将《通告》的宣传落实到每个交警岗位;在禁鸣区域的适当位置,集中组织具有一定声势的宣传活动;起草《致机动车驾驶员的一封信》,由街头执勤交警或按机动车管理组织系统发放到每一位驾驶员;在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支持下,公安交管部门在有关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宣传《通告》,报道处罚违反禁鸣行为的情况,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禁鸣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深入学习《通告》,增强遵守《通告》的自觉性。
二、各级机关、团体和驻汉部队应带头遵守禁鸣工作规定。各级机关、团体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求本机关、团体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通告》,发挥表率作用;各事业、企业单位也要加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其自觉遵守禁鸣规定,并于2005年11月底之前完成所属车辆安装喇叭开关任务。武汉警备区应协调各驻汉部队加强驻汉部队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带头遵守禁鸣工作的规定,维护人民解放军良好形象。
三、加大执法管理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将禁鸣工作落实到交警执勤岗位,组织由交警组成的若干流动执法小组并吸收志愿人员(每个中心城区不少于5个)协助举证违规驾驶员,进一步加强重点时段、地段的禁鸣执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形成严管严处态势。要对公交车、出租车安装喇叭开关和使用情况开展检查,确保安装率、使用率达到100%。要加大对违法鸣喇叭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到查实一起,依法处罚一起。对多次违反《通告》的驾驶员,要按规定集中组织学习;对军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要严格实行抄告制,将其车牌号集中抄告武汉警备区,由武汉警备区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