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的小农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各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小农水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期限,可结合各类小农水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不搞一刀切。
小农水工程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特别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防洪安全。要在保障小农水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收益。
六、加强对小农水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小农水改革的责任主体是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区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采取先办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办法,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改革,达到工程产权明晰、管理体制顺畅、运行机制良好的局面。小农水改革不仅关系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区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要加强政府的引导、扶持、服务和监督职能,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要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妥善解决改革中的各种问题;要积极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引导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充分调动农民兴办农村水利的积极性。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发展改革、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共同推进小农水改革,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小农水改革的配套措施,为小农水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各区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联合制发的《全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办法》,加大对小农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要加强对农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农村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防止掠夺式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以及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污染水环境;严禁截留挪用政府补助经费、农民投资和收取的水费。要积极引导,明确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责、组建程序、管理制度,帮助用水合作组织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要制订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既要保证农村水利可持续发展,又要使经营者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