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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加快全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四、转换运行机制
  (一)合作经营
  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小农水工程,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能人经营管理小农水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其监督。
  (二)承包
  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小农水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和组织。
  (三)租赁
  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股份合作
  通过资产评估,将小农水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小农水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
  (五)拍卖
  将小农水工程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竞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使用或自主经营,操作时严格按各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的水库,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可按受益范围成立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小型塘坝、灌排机站及小型渠道等工程设施,允许实行承包、租赁、拍卖或股份合作等经营管理方式。
  五、规范改革运作程序
  各区在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水法规和政策,在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和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组织实施,规范其操作程序。
  无论是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管理方式,还是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方式,都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小农水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小农水工程改制所回收的资金,归工程所有者,并专项用于发展当地的农村水利事业。回收资金的使用审批,按各区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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