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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加快全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4.以对小农水工程建设实行“以奖代补”为突破口,对要求上级政府支持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小农水工程,一律先明晰产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后方可按程序申报列项。
  (二)基本原则
  1.在确保小农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农民用水权益,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工程管理者的积极性。
  2.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
  3.坚持政府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相结合,政府通过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手段,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4.坚持因地制宜,探索新的机制,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农水改革。
  5.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相结合,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三、明晰工程所有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
  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产权证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农民个人所有。农户自有工程自用水有节余的,依据物价部门已核定的水价标准,允许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
  (二)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农水工程
  对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农水工程,实行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在各区人民政府引导和扶持下,用水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于联户或自然村兴建的小农水工程,成立用水合作小组,协商做好出工、出资及水费计收等事务;对于跨村或跨乡的小农水工程,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三)村镇集中供水工程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或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部门和受益乡镇、村代表组成。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
  (四)经营性小农水工程
  单个人投资建设的小农水工程,由工程投资者作为责任主体。多方投资入股的工程,由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国家对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可由乡镇委托水利管理站等基层农村服务组织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新建小农水工程,必须服从本地水利发展规划,坚持以农民自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明晰工程建设和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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