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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加快全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加快全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33号 2005年11月8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水务局关于加快全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水务局关于加快全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武汉市水务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市人民政府:
  为充分发挥我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效益,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根据《水利部关于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水农〔2003〕603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小农水改革)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小农水改革的意义
  小农水工程主要指灌溉面积667公顷、库容10万立方米、渠道流量每秒1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农村供水工程。我市共有各类小农水工程约9万多处。这些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分布广,在抗御水旱灾害、改善农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在小农水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通过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加强了工程管理,充分发挥了工程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较好地调动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参与小农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深受农民欢迎。但是随着农村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现有的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管理基础工作不扎实、具体运作不规范、配套改革不到位、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直接影响到工程效益的发挥,必须通过小农水改革,尽快加以解决。
  二、明确小农水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全市现有小农水改革,逐步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农水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1.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
  2.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3.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颁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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