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市清洁生产促进中心,作为我市实施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托机构,其具体职责是:为制定我市清洁生产地方法规提供决策依据;开展清洁生产宣传教育,为企业培训员工;提供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清洁生产方案进行论证,为市清洁生产办公室认证清洁生产企业提供依据;为清洁生产建立专家库和信息库,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进行清洁生产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和推广。
(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全市清洁生产技术审核工作由市清洁生产促进中心具体负责,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具体措施如下:
1.针对不同类型的行业企业,采取不同的指导方式。
(1)凡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经过实施清洁生产评价的污染防治方案,达到限期治理要求。
(2)在企业新建工程、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新产品开发等过程中,按照清洁生产评价的要求,提出最优方案,从原材料、工艺、设备、产品、污染物等方面进行优化,以达到预防污染的目的。
2.将清洁生产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在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中,要对工艺和产品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对原材料、生产工艺、产品等进行详细评价,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和产品的环境风险。
3.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应包括清洁生产审核。在排污申报登记的基础上,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总量控制的企业要有清洁生产评价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进展报告,并将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
4.经财政部门会审后,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应优先用于清洁生产项目。
(七)加强宣传培训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
《清洁生产促进法》,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洁生产理念,为清洁生产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要加强清洁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工程技术人员及企业员工进行清洁生产知识和技术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掌握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清洁生产贯彻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