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导制造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进清洁生产的范围,适时引导推进农业生产、建筑、运输、商贸、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清洁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市推行清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召集,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建委、交委,市环保、教育、科技、财政、农业、水务、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国税、地税、质监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研究全市推行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解决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市推行清洁生产规划及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指导企业推进清洁生产。市经委、建委、交委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要积极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科技、建设、水务和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清洁生产实施。
(二)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核准备案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审核,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市环保、规划(市国土资源局)、科技局等部门要予以支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转用于本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要进行评估,对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市科技、环保局等部门要优先列为全市或行业的重点项目予以实施与推广。
(三)对清洁生产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对经济效益好、污染防治效果显著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申请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优先安排申请省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优先安排挖潜专项资金。市财政、环保局可安排适当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项目补助。在市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市级示范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市财政局优先安排试点企业中的中小企业申请中央补助地方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四)对清洁生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和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生产的产品,经市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认证并报省认定后,凡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减免税手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减免税收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企业用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的费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对试点企业中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应根据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