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内审审发(2005)63号 2005年11月4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规范审计行为,鼓励多出审计精品,根据审计准则、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三级审计机关完成的各类单个审计项目,汇总审计项目不参加评选。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工作全过程能严格按照《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处理处罚适当,建议切实可行;
(三)审计揭露出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或者在效益审计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四)审计结果引起党委、政府重视,审计建议被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纳,效果明显。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统一组织,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审计厅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评分标准和审定优秀审计项目,决定奖励方式和奖励金额。
审计厅审理处负责评选优秀审计项目的日常事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每年组织一次。审计厅机关业务处、驻外审计处、各盟市及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按照规定对本年度本单位、本地区办结的单个审计项目进行初选,根据初选情况可以推荐1个审计项目,于第二年3月底前将参加评选的优秀审计项目推荐表和审计项目档案报送审计厅审理处。
第七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采取百分制。执行《
审计法》和审计准则方面占50分;审计查处力度方面占30分;审计结果及其成效方面占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