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限内收到的反馈意见,应当认真听取、阅研;建议、批评或者反对性意见,有理、有益或者合法、合理、科学的,应当充分予以采纳。
(十五)要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体现政务公开。逐步实行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由相对固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披露可以公开报道的政务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十六)要建立健全社会民主评议制度。通过设立批评建议、投诉举报信箱、专线电话等方式,拓展政务监督渠道;把行风评议活动与组织开展社会评议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加广泛地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评议、社会监督。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投诉举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十七)要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由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部门政务公开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等实施定期检查、考核。
(十八)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推行政务公开中的形式主义、走过场、工作不力或者不称职的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要严厉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纠正。对公然搞虚假公开、树虚假典型、欺上瞒下、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要公开曝光,坚决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强化责任和监督机制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必须把政务公开工作列为重要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分工协作,认真履行,抓好落实。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要事项,致使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搞形式、走过场的;
2.未按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
3.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公开而不公开或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4.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或者骗取荣誉的;
5.授意、指使或者怂恿他人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