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办事条件。即办事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必备文书资料等;
4.办事程序。包括办事过程、顺序和手续等;
5.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承诺;
6.办事纪律。包括纪律规定,廉政规定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7.内外监督机制;
8.办事结果。包括办事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或处理结果等;
9.不服行政决定的法律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九)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索引,向社会或者在本机关办事场所予以公开。
(十)政务公开事项可以单独适用下列一种或者同时适用若干种形式,予以登载、提供、公布:
1.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2.政府网站、网页;
3.政府信息咨询热线、服务站点;
4.新闻发布会;
5.听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会议旁听;
6.档案馆、公共阅览室、电子屏幕、公告栏;
7.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
8.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务信息的有效形式。
(十一)要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积极探索免费发放政府公报、政务信息资料,规范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政务信息。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加强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利用互联网推进政务公开。
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
(十二)抓紧组织研究制定规范政务公开行为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有立法权的地方,要积极通过立法程序,规范政务公开行为;无立法权的地方,要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对政务公开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加强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的制度建设,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十三)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城市规划、改造、拆迁等事项,以及涉及到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筹资筹劳、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调整等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十四)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公示、再议决的事项,以及涉及到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其他事项,在作出决定或者实施、办理前,必须先把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