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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要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和监督保障措施,全面推行政务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巩固和提高,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精神,切实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行政部门、机构,在当地党委、政府(行政公署)领导下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五)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根据职责权限,对学校、医院、公交和供水、供暖、供电、供气等公共事务部门、单位全面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加强规划、指导、监督。
  (六)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管理事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法治精神,不断拓宽办事、决策的公开范围,健全制度,明确措施,提高内部管理事务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事项、主要内容和适用形式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公开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确认、实施、调整、取消,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征地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重要人事任免、公务员选拔录用等事项。
  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重点公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和有关资质、资格、技能的确认或者授予,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权利义务的事项。
  (八)政务公开事项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
  1.部门职能、职责、权限、承办人。包括部门职责、内设相关机构职责和办事人员职责;
  2.办事依据和原则。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决议、决定,以及有关数量限额、指标,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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