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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91号 2004年11月17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对灌木林的保护,制止乱砍滥伐行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我区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区是全国的主要原始林区之一,但是森林多集中分布在藏东南地区,广大的中、西部地区除有稀少的灌木林外,几乎无天然林分布,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到位,加上经济基础落后和能源短缺,灌木林分布区群众过度樵采灌木林现象较为严重。这不仅破坏了当地的灌木林和生态环境,而且还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此应当引起足够重视,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加强对灌木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二、加强对灌木林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根据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需要和灌木林恢复的难易程度,将灌木林林地分为禁伐区、封育区和间伐区三类。分布零散的灌木林,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明令保护。禁伐区、封育区和间伐区的划分,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灌木林调查结果审核确定,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灌木林区域,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建立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灌木林以及地(市)、县(市、区)重点保护野生灌木林保护点和保护标志。
  (三)当地群众自用薪炭材的灌木林采伐,应在保护区(点)外进行,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定地点、定树种、定时间、定数量和定监督措施。灌木林的采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四)加强对灌木林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征用、占用灌木林林地。确因进行勘查、开采矿产和各项工程建设,需征用、占用灌木林林地的,必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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