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在京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劳务分包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其他可能造成一定规模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十一、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发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不得启用预留户资金。
  十二、预留户资金的启用,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将企业拖欠的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十三、工程项目未完工,劳务分包企业追加使用农民工或预留户资金被启用的,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在30日内补齐帐户中的资金。
  十四、工程项目竣工后,经发包单位、劳务分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工会(或农民工代表)联合确认,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可以办理撤销预留户的有关手续。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应转帐到劳务分包企业。
  十五、发包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就预留户的设立、启用、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或农民工代表的意见,并将设立预留户的协商结果向企业所用全体农民工公布。
  十六、发包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就预留户设立等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十七、《协议书》应当载明甲、乙双方单位的名称、地址、承建的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预计总工期、劳务分包价款金额、劳务分包合同的预计工期、使用农民工人数等基本情况,并按照本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约定以下条款:
  (一)预留户的设立方式及建帐标准;
  (二)预留户的监督与管理;
  (三)预留户的启用条件;
  (四)预留户存款差额的补齐办法;
  (五)预留户的销户条件及存款余额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