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每月支付一次农民工工资,并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剩余工资。
三、建筑施工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帐户(以下简称预留户),是在出现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发生欠薪的情况下,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种应急保障措施。
四、预留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发包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设立。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发包单位在劳务分包价款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设立预留户。一个工程项目中,发包单位可以与每个劳务分包企业以订立协议的方式分别设立预留户。
五、预留户的建帐标准,可以按照劳务分包价款的10%计存;也可以按照工程项目工期和实际使用农民工人数,以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存。即:工期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按照每人5个月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存;工期在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8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计存。
六、预留户的资金属于发包单位应付劳务分包价款的一部分,资金所有权属于劳务分包企业。资金的使用必须是在企业发生欠薪时,专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的工资,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
七、预留户应在银行单独开户,每个劳务分包企业单独建帐。预留户由发包单位与劳务分包企业共同管理。
八、预留户户名应与发包单位在本市的基本存款户户名相同;发包单位基本存款户在外埠开设的,预留户户名与其在本市开设的临时存款户户名相同。
九、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逾期不能补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启用预留户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发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劳务分包价款,造成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