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应根据农牧区开展消防工作的实际,本着“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把乡(镇)、村的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对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农牧区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牧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各有关部门、行业在安排工作时,应将消防工作同步安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使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同步发展;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将消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农牧区开展消防工作的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安排农牧区小城镇建设资金时,也应落实消防建设的有关经费;各级扶贫部门、建设部门和农牧机构,在小城镇规划和实施农房改造、搬迁过程中,应遵循“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提高城镇规划和建筑耐火等级标准;各地民政部门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同时,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基层组织工作范畴;各地电力部门在实施农牧区电网改造过程中,要对存在火灾隐患的电气线路进行改造,确保消防安全;水利部门在解决农牧民群众生活用水的同时,应将消防用水纳入其中,同步建设;各地(市)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农牧区基层组织和各县公安局、派出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各部门、各行业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统一调用消防安全涉及的水源、装备、器械、通讯、力量等各种农牧区社会资源。
三、大力发展农牧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提高农牧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增强扑灭火灾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发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在目前尚未设立公安消防机构的县及有条件的乡(镇、村),结合当地实际,广开思路、拓宽渠道,尽快组织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火灾扑救必需的人员、车辆和器材,并经常组织业务技能训练,以承担起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填补当地消防力量的空白。同时,各村(镇)之间要形成联防机制,形成“一家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局面。
经济和社会发展较快的县、乡(镇)应率先建立起专职消防队,在完成好执勤灭火救援任务的同时,从实际需要出发,可承担起消防宣传、培训、检查,以及治安巡逻、重点单位和要害部门的警卫任务,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以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为依托,广泛动员吸收农牧民和僧侣参加,采用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安装水罐和农用灌溉机械等方式,配备手抬机动泵等必要的消防器材,以适应扑救农牧区火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