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4〕89号 2004年11月3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公安厅起草的《关于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公安厅 2004年11月1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牧区发展日新月异,但农牧区消防工作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显突出,直接影响到我区农牧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切实做好农牧区消防工作,保护农牧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牧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公安部、综治委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农业部等5部委《关于
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精神,现提出我区关于加强农牧区消防工作的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健全农牧区消防工作管理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三条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地(市)、县、乡(镇)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财政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农牧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农牧区消防工作责任制。从县到乡(镇),从乡(镇)到村民委员会要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各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召开农牧区消防工作会议,督促乡(镇)政府开展农牧区消防工作,组织开展农牧区消防安全检查。各级政府要领导和督促农牧区消防工作的开展,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牧区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农牧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落实情况,努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加大消防事业经费投入,认真落实城镇消防规划,加强农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