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医疗照顾待遇离休干部(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床位费,按照《关于调整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4〕11号)执行。
第十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不予支付的范围,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就医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有关规定执行,离休干部除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可继续享受离休干部照顾待遇),可另选择3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及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离休干部可直接就医。
离休干部还可持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外配处方(加盖外配处方章)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选择2所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及一家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短期在外地居住的,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本市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外,还可在当地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外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由个人申请,单位提供证明,并按规定报区、县医保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离休干部回国或回内地就医,可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要求变更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原合同医院除外),且所选医疗机构已满一年的,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报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就医需持《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北京市离休干部就医手册》由所在单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遇有遗失或损坏的,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汇总初审后,在每月1至20日内将发生的医疗费用报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