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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年度的筹资标准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年度市属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支出水平并考虑合理调整因素,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五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由所在单位按月缴纳,费用在原渠道列支,享受公费医疗管理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资金,按确定的筹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缴费形式另行制定。
  第六条 确因资金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的市属困难企业,按照《关于完善市属困难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28号)和《关于对缴纳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金有困难的市属单位审核认定的通知》(京组通〔2004〕53号)要求,经审批由市财政局按照核定的人数和标准将补助资金注入市级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对不按时足额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购小汽车等国家控制购买的商品,领导不得出国考察,单位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奖金,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催缴。
  第八条 市属单位应按规定填报单位和离休干部本人的基本信息,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有关手续,缴纳统筹资金,具体操作办法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离休干部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后,由区、县社保中心支付。
  第九条 离休干部统筹资金支付范围:
  (一)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及其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标有“需由个人部分负担”药品其个人部分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在诊疗项目报销范围中,除另有规定外,需由个人部分负担项目其个人部分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器官,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基本医疗保险限额规定负担。
  离休干部在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500元)的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按照《关于我市离休干部在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的通知》(京组通〔2003〕72号)执行,离休干部本人不负担;使用其他超过500元(含500元)贵重医用材料的医疗费用,离休干部需按规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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