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组通(2004)54号 2004年11月5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分步实施的总体安排,企业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先进入统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办理参加离休干部统筹手续;享受公费医疗管理单位离休干部参统时间另行通知。
现将《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离休干部就医,保证离休干部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京办发〔2002〕29号)精神,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含享受医疗照顾的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统筹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资金纳入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不敷支付时,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会同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