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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04)184号 2004年10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城市综合开发行业管理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教育设施配套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卫生学审查费、土地使用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再收取,各有关部门既不得变换名目继续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以上费用,也不得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暂停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
  三、保留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收取的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税收项目,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土地登记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补偿费、环卫费、白蚁防治费、环境监测服务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初始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墙体材料专用基金、土地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缴纳的由房产部门代收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上述保留的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税收项目,分别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环节收取。
  开发环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税收项目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绿化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土地出让金、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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