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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应当立即向120急救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呼救。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同时向120电话呼救。
  第十八条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电信部门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通信畅通,并及时向急救机构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技术服务;
  (二)电力部门应当保证急救机构的安全供电;
  (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四)急救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通过禁行路段。
  第二十条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培育公众的救死扶伤精神,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来源: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助;
  (三)按规定可用于社会急救医疗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用于灾害性、突发性重大事件的紧急救护和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的急救医疗费用补助。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接受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急救医疗费用。
  社会急救医疗不受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等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报销费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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