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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修改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电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坚持就急、就地、就近医疗救护和尊重伤病员或其近亲属意愿的原则。
  第七条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市急救医疗中心、急救站、急救分站等急救机构组成。急救机构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确定。
  除市卫生行政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社会急救医疗定点收治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120”号码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该电话设在市急救医疗中心以及各县(市)、贾汪区急救医疗站,每天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院前急救电话。
  第九条 市急救医疗中心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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