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单位隶属:中央单位( )或北京市属单位( )
附件三:
办理招收家居农村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及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审批程序和有关材料的须知
一、办理招收家居农村退休工人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程序和有关材料。
1.退休工人办理退休手续后申请办理其子女参加招工考核,凡符合京劳计发字〔1992〕356号文件规定的,由招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拟招子女进行面视和文化考试,并到本市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符合单位用工条件后,填写“招收退休工人农村子女审批表”(一式七份),加盖劳动人事部门公章。
2.各单位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劳动部门申报办理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时,必须提供下述材料:
(1)退休工人审批表;
(2)退休证;
(3)退休工人本市城镇户口卡片;
(4)人事档案;
(5)因病提前退休的病伤诊断书;
(6)参加招工考核退休工人子女的毕业证书;
(7)原籍村、乡两级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婚姻状况的证明;
(8)基层单位主管劳动人事部门对退休工人子女婚姻状况调查核实证明;
(9)退休工人子女近期免冠照片;
(10)退休工人子女参加考试或考核合格证明。
3.招工单位在具备上述证明和材料后,先报送本单位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再报送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审批。
4.经政府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单位持区、县劳动局开具的录用证明信及退休工人粮食供应,户口迁出手续,到退休工人原籍办理其子女的粮食供应,户口迁移手续,并取得退休工人已在原籍农村入户的公安派出所证明后,再持区、县劳动局出具的录用证明信,入户信和退休工人子女的粮食供应,户口迁移手续,到单位所在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二、办理招收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申报手续和有关材料。
1.死亡职工的子女或配偶申请办理参加招工考核,符合京劳计发字〔1992〕356号文件规定的原则、范围的,由招工单位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拟招人员进行面视和文化考试,并到本市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符合单位用工条件后,填写“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遗属审批表”(一式七份),加盖劳动人事部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