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单位隶属:中央单位( )或北京市属单位( )
附件二:
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帮助群众解决因职工死亡给家庭经济生活带来的实际困难,利于社会安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招收原则和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区、县、局、总公司所属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在职固定工和城镇合同制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实行本暂行规定。
2.招收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单位招工考核的,必须是死亡职工家中无人在城镇就业,其子女、配偶现仍是农业户口的。
3.职工死亡后,必须按照“先子女、后配偶”的原则办理招工考核。
4.参加单位招工考核的人员,只限于死亡职工的子女、配偶,不包括其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
5.死亡职工的子女系指亲生子女。如属非亲生子女,其子女在年幼时(指学龄前)即与死亡职工确定了抚养关系。并在死亡职工原始档案中有明确记载又符合条件的也可办理招工考核。
6.对于家居外省市农村的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尽可能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与家属所在地有关单位协商,就地安置。如当地确实无法安置的,由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劳动部门审批,办理招收进京手续。
7.各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办理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招工考核,应在职工死亡后的当年内办理,跨年度不办理。但十二月份发生职工死亡的可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办理。
二、招收条件
1.参加招工考核的死亡职工子女,应是年满16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含年满30周岁)的农业户口的未婚青年。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
2.参加招工考核的死亡职工配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年满35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从事正常的生产工作。
三、审批权限
1.招收死亡职工的子女或配偶,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由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审批、录用手续。
2.凡属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的子女或配偶遇有超出上述原则和范围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报经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局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四、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政策规定与新招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对新招工人进行上岗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