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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4.退休工人的家庭生活基础发生变化,配偶已是城镇居民户口,其子女仍是农业户口的不能办理招工考核。
  5.退休工人的子女系指其亲生子女。对非亲生子女,如果在其年幼时(指学龄前)即与工人确定了抚养关系,并在退休工人原始人事档案中有明确记载并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单位招工考核。
  6.退休工人因丧偶、离婚,又在农村再婚,可申请办理招收一名在农村的符合条件子女参加单位招工考核。
  7.各单位在办理招收工人考核、审批、录用手续时,应在工人退休的当年办理,跨年度不再办理。但对12月份办理退休的,允许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办理。
  二、招收条件
  1.参加单位招工考核的退休工人子女,应是年满16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含年满30周岁)的农业户口的未婚青年。
  2.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现实表现好。
  三、审批权限
  1.家居农村退休工人在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符合上述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由单位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申请办理其子女参加工作的录用手续。
  2.凡属招收家居农村退休工人子女参加工作,遇有超出上述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需要研究的特殊情况,必须由单位报经区、县劳动局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四、按照国家规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各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政策规定与新招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对新招工人进行岗前职业培训。
  新招工人要有三至六个月的试工期,由单位根据岗位和工种具体确定。在试工期内,如发现不符合单位的招工条件,或患有较严重疾病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单位可与新招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并负责将本人连同户口退回原籍农村,不允许更换或补招退休工人的其他子女。
  五、各单位在办理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工作时,如果退休工人要求将其子女在原籍安置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由单位与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协商,取得同意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事宜。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86)市劳计字第57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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