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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印发《关于招收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劳计发字(1992)356号 1992年9月14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我局1986年(86)市劳计字第570号文《关于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实施意见》,1984年(84)市劳计字第431号《关于招收死亡职工子女或家属参加工作的通知》施行以来,解决了部分家居农村职工的实际问题,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根据情况的变化,我们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关于招收家居农村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和《关于招收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劳动局和各单位在执行中,必须严格审核,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严格按照“须知”的要求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如遇特殊情况的,要及时向市劳动局请示。对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要坚决抵制。如违反规定,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还要注销被招人员的城镇居民户口,并由责任单位负责将其退回原籍农村。
  为利于市劳动局掌握上述工作情况,各区、县劳动局要按季度认真填写“招收家居农村退休(死亡)工人子女季报”表,报市劳动局计划处。

  附件一:

关于招收家居农村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暂行规定



  为了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做好招收家居农村工人退休后子女参加招工考核的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招收原则和范围
  1.凡在195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现仍家居农村的工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后,允许其一名在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退休工人原工作单位招工考核。
  2.对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现仍家居农村的工人,因工致残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经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诊断,确属符合《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规定,并经所在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在工人办理退休,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后,允许其一名在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子女参加单位招工考核。
  3.参加单位招工考核的退休工人子女,必须是农业户口的未婚青年。凡属已婚或离婚的,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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