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1996年9月25日)废止厦门市员当湖管理办法
(厦府(1992)综233号 1992年9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员当湖的整治和管理,确保员当湖蓄洪防洪的功能,进一步把员当湖区建设成厦门市风景游览区,发挥员当湖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员当湖管理线内(以下简称湖区)的一切水域、绿化地、规划预留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 厦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湖区建设、开发和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编制湖区建设和开发的计划,并监督实施。
员当湖管理处是受主管机关委托,建设、开发、管理湖区的管理机构。负责湖区排洪、蓄洪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胡区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湖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应对湖区的环境质量定期检查和监测,依法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环境质量。
厦门市园林管理局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湖区的绿化工作。
厦门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编制湖区综合整治开发的规划。
其它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权支持配合湖区的整治和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湖区环境、设施的义务。在湖区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法律和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道德。
对污染破坏湖区环境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员当湖管理处对保护湖区环境和设施的有功者进行奖励。
第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湖区内排放超标废水,填抛废弃物。